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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防爆CE认证(ATEX指令)

2019-04-11

上海防爆CE认证(ATEX指令)-歆贝CE认证

上海防爆CE认证(ATEX指令)-歆贝CE认证

ATMOSPHERES EXPLOSIBLES

防爆CE认证防爆指令 ATEX 概述: 
ATEX是以法语“ATmosphères EXplosibles”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新ATEX指令2014/34/EU己于2014年发布,并将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执行,中间没有过渡期。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设备的应用技术要求、基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ATEX防爆指令核心要求: 
保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保护家畜的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工人免遭潜在爆炸性环境适用的设备和体统所产生的危害。 

ATEX认证产品范围: 
ATEX认证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场所所适用的设备。 
ATEX认证电气类设备: 
电气类设备是指包含电子部件,用于产生、储存、分配、转换电能的设备或用电能为能量的控制设备 
ATEX认证非电气设备: 
只有机械运动的设备,这些运动的部件会产生引爆源(如:热的表面,摩擦火花等)如减速箱、风扇、压缩机、制动器、搅拌机,非电气设备通常和电气设备连接以提供动能。 
ATEX认证不涉及的产品: 
1.拟用于医疗环境下的医疗器械 
2.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 
3.拟用于家庭和非商业性环境下的设备,在这种环境下很少形成潜在爆炸性气体 
4.若发生也仅只是燃气泄露事故的结果 
5.包括在指令89/686/EEC之中的个人防护装置 
6.航海船舶和移动式离岸装置连同其上的设备 
7.运输工具,即通过空运或公路,铁路或水运网络专门用于运送旅客的车辆及其拖车,以及设计用来通过空中、公路或铁路网或水道运送货物的运输工具。拟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车辆将不包括在内。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可分为: 
1.隔爆型(d) 
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2.增安型(e)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3.本质安全型(i)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本安型电气设备及其关联设备,按本安电路使用场所和安全程度分为ia和ib二个等级。 
ia等级:在正常工作、一个故障和二个故障时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ib等级:在正常工作和一个故障时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4.正压型(p) 
具有保护外壳,且壳内充有保护气体,其压力保持高于周围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压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内部的电气设备。 
5.充油型(o) 
全部或某些带电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点燃油面以上或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6.充砂型(q) 
外壳内充填颗粒材料,以便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外壳内产生的电弧、火焰传播、壳壁或颗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够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防爆CE 
7.无火花型(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或火花,也不产生能够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表面或灼热点,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8.浇封型(m) 
将电气设备或其部件浇封在浇封剂中,使它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9.防爆特殊型电气设备(s) 
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由主管部门制定暂行规定。送劳动人事部备案,并经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后,按特殊电气设备“s”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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